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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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8〕辽0411执73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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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辽0411执732号 | 2018-06-19 | (2017)辽0411民初3369号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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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辽0411执73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辽0411执7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1-26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辽0411民初336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邱岳,W某某,辽宁天岳经贸有限公司 | 365168 | 一、被告Q某某、被告W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S某某借款本金182584元;
二、被告Q某某、被告W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25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被告辽宁天岳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85元,合计4583元,由原告承担1517元,被告Q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辽宁天岳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