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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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02 | --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7-01-07 | 〔2017〕辽0102执44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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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辽民申1474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沈阳市通力达土石方工程处的再审申请 | 2018-04-21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辽01民终5102号 | 上诉人 | - | 318118.85 |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沈阳市通力达土石方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工程款318118.85元;
四、驳回上诉人沈阳市通力达土石方工程处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18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负担10246元,由沈阳市通力达土石方工程处负担60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91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负担10246元,由沈阳市通力达土石方工程处负担365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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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 | 沈阳市通力达土石方工程处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7-04-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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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辽01民终5102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市通力达土石方工程处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