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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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执恢298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08-18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执恢295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08-14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执异35号 | 其他 | - | -- | 解除(2016)苏0507执126号案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齐门北大街1259号花好月圆花园11幢904室不动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0-05-21 |
4 | 其他 | (2018)苏0507执63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办理撤销编号为苏相合同20130106009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10 |
5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07民初207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80 | 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编号为苏相合同20130106009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的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8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8-29 |
6 | 合同纠纷 | (2015)相民初字第0137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2014869.12 | 一、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F某某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苏相合同201205300146)解除。
二、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三、被告F某某返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代付款人民币517761.12元,与已支付的748554元相抵,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尚需返还被告F某某人民币230792.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F某某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以517761.12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上述第三、第四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83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该款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6-02-22 |
7 | 合同纠纷 | (2014)相民初字第99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2048188 | 一、解除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于2013年1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苏相合同20130106009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C某某已付购房款人民币1024094元。
三、被告C某某应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代被告C某某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罚息人民币714225.49元。
四、被告C某某应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4818.8元。
综合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C某某人民币105049.71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0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769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该款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C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03-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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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Z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4 | |
2 | 裁判文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Z某某、Z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4 | |
3 | 裁判文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S某某、Y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4 | |
4 | 裁判文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C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4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C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28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Z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18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Z某某、Z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18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S某某、Y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18 | |
9 | 裁判文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C某某 | [江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5-30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C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4-08-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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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8-21 | |
2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S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8-21 | |
3 | -- | (2015)相民初字第0137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9-09 | |
4 | -- | (2014)相民初字第99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4-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