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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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晋11民终1991号 | 被上诉人 | - | 83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上诉人方山县华丰选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晋1128民初55号 | 原告 | 原告: 方山县恒源加油站 被告: 方山县华丰选煤有限公司 | 168700 | 一、被告方山县华丰选煤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山县恒源加油站欠款83800元。
二、第三人高有元对被告方山县华丰选煤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方山县恒源加油站欠款838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高有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山县恒源加油站欠款1100元。
四、驳回原告方山县恒源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元,由被告方山县华丰选煤有限公司承担1898元,由第三人高有元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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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晋11民终1991号 | 被上诉人 | -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