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2)浙02民终213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2-08-08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浙0291民初118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79620.69 | 一、被告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X某某向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补缴2019年3月、4月的社会保险(金额以高新区社保中心核算为准,原告个人自负部分应由原告自行缴纳);
二、被告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2020年度未发工资36000元;
三、被告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加班费28620.69元;
四、被告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上述一至四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4-12 |
3 | 其他 | (2021)苏0623民初21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香地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293066.67 | 准予原告江苏香地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8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1-0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2)浙02民终2137号 | 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11 |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2)浙02民终2137号 | 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9 | |
3 | -- | (2021)浙0291民初118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浙0291民初118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苏0623民初21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香地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