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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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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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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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2)浙02民终213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08-08
2
劳动合同纠纷
(2021)浙0291民初118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79620.69
一、被告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X某某向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补缴2019年3月、4月的社会保险(金额以高新区社保中心核算为准,原告个人自负部分应由原告自行缴纳); 二、被告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2020年度未发工资36000元; 三、被告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加班费28620.69元; 四、被告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上述一至四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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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3
其他
(2021)苏0623民初21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香地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93066.67
准予原告江苏香地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8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2021-02-0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2)浙02民终2137号
上诉人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1
2
劳动合同纠纷
(2022)浙02民终2137号
上诉人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09
3
--
(2021)浙0291民初118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4
劳动合同纠纷
(2021)浙0291民初118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苏0623民初21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香地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清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21-0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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