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郭仙宝
91520114594169603D
8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区漓江路漓江花园B1-23-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0条,裁判文书1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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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1 历史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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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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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其他
--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07-03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07-06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07-01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07-08
--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8-10-10
--
7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18-03-23
〔2018〕黔0111执864号
8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18-03-23
〔2018〕黔0111执863号
9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18-03-23
〔2018〕黔0111执869号
10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18-03-23
〔2018〕黔0111执867号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黔0111执8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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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3
2
合同纠纷
(2018)黔0111执86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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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3
3
其他
(2018)黔0111执86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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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3
4
合同纠纷
(2018)黔0111执86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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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5
合同纠纷
(2018)黔0111执86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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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6
合同纠纷
(2018)黔0111执86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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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7
合同纠纷
(2017)黔0103民初4380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被告:
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州众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C某某,C某某
11764126.78
一、被告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885338.33元、利息人民币392272.22元、罚息人民币1188016.23元(剩余利、罚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违约金人民币38.85万元; 三、被告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H某某、C某某、C某某对被告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58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州众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7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七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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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8
合同纠纷
(2017)黔0111民初2264号
被告
原告: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
被告:
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林锦,L某某,J某某,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吴石付,W某某,W某某
5637273.34
一、被告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承兑汇票垫款产生的利息209652.47元; 二、被告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借款本金492.3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的正常利息358994.97元和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92.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09‰计算从2016年9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为308775.48元); 三、被告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45625.9元; 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J某某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595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负担221元,其余部分由被告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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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9
合同纠纷
(2017)黔0111民初2258号
被告
原告: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
被告:
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斌,L某某,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吴石付,W某某,W某某
5628712.18
一、被告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承兑汇票垫款产生的利息202258.15元; 二、被告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借款本金492.3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的正常利息358000.53元和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92.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09‰计算从2016年9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为310267.15元); 三、被告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45453.5元; 四、被告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545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负担221元,其余部分由被告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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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10
合同纠纷
(2017)黔0111民初2260号
被告
原告: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
被告:
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翔坤,L某某,L某某,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吴石付,W某某,W某某
5629701.31
一、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承兑汇票垫款产生的利息202265.33元; 二、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借款本金492.3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的正常利息358994.98元和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92.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09‰计算从2016年9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为308775.48元); 三、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45441元; 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369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负担221元,其余部分由贵州耀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华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贵阳诺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永胜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先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宏丰萌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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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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