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伍文川
915101147854163207
176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宫王村二社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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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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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案件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质检科交办的专项抽后【2022】第001号不合格产品抽检后处理工作转办单。根据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8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SHA222Z00913)内容,即在本局开展的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检验成都市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洞子口液化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于2022年3月16日正式立案。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洞子口液化气站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ASHA222Z00913号《检验检测报告》告知其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该加气站于2022年3月11日暂停对外的气瓶充装并出示上级单位的停气通知文件。经查站内仅第二号罐内余少量液化气而无法进行再抽检。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明,成都市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洞子口液化气站(以下简称昆仑)是具备燃气经营许可的液气站,该液气站在2020年9月28日与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海)签订了《液化石油气代储代充合同》。合同约定由昆仑利用自有液化石油气站进行液化石油气储存和充装,由洋海负责液化石油气的采购和销售。洋海向昆仑以每吨200元价格支付代储代充的费用。在实际操作中,洋海购进液化石油气后,昆仑入库并负责向洋海提供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罐装,洋海有专人入驻昆仑负责每日销售并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小票。双方都记录日常液化石油气的进出台账,洋海不定期根据销售数量按合同约定价和昆仑结算代储代充费。关于2022年3月8日检出的不合格液化气,是洋海于2022年2月18日从轮台县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计4吨,购进金额共计18420元。运输车号为甘A63686。经洋海和昆仑提供并确认的进出台账证明2022年2月18日这批不合格液化气体入库之前,账面上显示库存量为2.072吨,因此这批不合格气体共计为6.072吨。截止3月8日销售完毕时,因充装正负误差实际销售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为6.08吨。销售收入共计30862元(含税),成本共计25202元(含税),销售利润5660元。因为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是在成都市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洞子口液化气站内被检出的,2022年3月16日我局对成都市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洞子口液化气站依法立案调查,后经查明,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是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购进,昆仑仅负责代储代充,销售及获利者为洋海,洋海才是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实际的销售者。因此,办案人员提出了关于变更立案当事人的有关事项审批。该案被委托人王敏,即是昆仑的董事又在洋海担任销售部门经理,昆仑和洋海分别委托了他全权代表处理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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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没收违法所得0.5660万元,罚款5.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0000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4
成金市监处〔2022〕51010622002932号
2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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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30000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08
--
3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其他
罚款3.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30000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08
成新市监处〔2022〕51012522000266号
4
经查,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新都五门市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经营异常
吊销营业执照
--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23
成新市监处〔2021〕51012521000310号
5
--
其他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8
JC2-2-2-1
6
粘贴的气瓶充装标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其他
处10000元的罚款
10000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2018-01-09
(成)质监罚字〔2018〕JC1-1-003
7
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瓶进行充装案。
其他
20000
--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07-20
--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4民初2362号
原告
原告:
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艾信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373933.33
深圳市艾信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690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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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3)川0116民初547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成都市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双流诚悦日用家电经营部,L某某,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S某某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3-08-24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2)川0116民初880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G某某,C某某
被告:
双流悦城日用家电经营部,L某某,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成都市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S某某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2-11-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民终28847号
被上诉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91民初4855号
原告
原告:
成都洋海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艾信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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