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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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 吊销执照(登记证) | --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22 | 雨市监信吊案字〔2021〕第00001号,第1059号 |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13 | -- | |
3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3 | -- | |
4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 | --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 2018-09-04 | -- | |
5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 | --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 2017-07-05 | -- | |
6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 | --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 2015-07-10 | -- | |
7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18 | 〔2015〕宜执字第00033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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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07-13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3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2018-09-04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 -- | -- | -- |
4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2017-07-05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 -- | -- | -- |
5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2015-07-10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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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内0291执312号 | 2017-05-09 | (2017)内0291民初157号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宜执字第00033号 | 2015-03-18 | (2014)宜民初字第147号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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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内0291民初157号 | 被告 | 原告: 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果,Z某某 | 24597530.11 | 一、被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343807.79元;
二、被告C某某、Z某某对上述12253722.32元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83元(原告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791.5元,由原告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381.3元,由被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4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宜民初字第147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果,Z某某 | 4257566.68 | 一、被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货款383.820368万元;
二、被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逾期利息41.9363万元;
三、被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PZ85型号样机2台,PZ60型号样机2台;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8434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4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09 |
3 | 其他 | (2014)宜民初字第147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果,Z某某 | 7300000 | 冻结被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Z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9-15 |
4 | 合同纠纷 | (2014)天民初字第255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06-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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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宜民初字第147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C某某,湖南惠泽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