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冯永发
91360982751139089N
2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98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35条,失信被执行人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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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9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5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明,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冯博士?斗米虫蛋白肽压片糖果”(净含量:42g(0.7g×60片)产品,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了“斗米虫蛋白肽”,根据提取的上述批生产记录显示,该产品生产投料为:山梨糖醇、麦芽糊精、全脂乳粉、大豆蛋白肽,实际未添加“斗米虫蛋白肽”。“钮祯堂?虫草鸸鹋骨钙压片糖果”(净含量:48g(0.8g×60片))产品,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了“鸸鹋骨粉”。根据提取的上述批生产记录显示,该产品生产投料为:麦芽糊精、山梨糖醇、全脂乳粉、碳酸钙、蛹虫草、食用香精,实际未添加“鸸鹋骨粉”。二、当事人经营的“李时珍秘方丹?龙骨蛹虫草葛根丸”为方便食品,该标签上突出使用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李时珍秘方丹?”,且同一展示版面未用同一字号标示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规定,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采购资料,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了:一、“冯博士?斗米虫蛋白肽压片糖果”产品一批,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606,共生产2346瓶,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成本价0.78元每瓶,销售价1.67元每瓶。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917.82元,违法所得2087.94元。“钮祯堂?虫草鸸鹋骨钙压片糖果”产品一批,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825,共生产2046瓶,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成本价1.18元每瓶,销售价1.67元每瓶。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416.82元,违法所得1002.54元。二、共购进“李时珍秘方丹?龙骨蛹虫草葛根丸”产品一批,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929,共购进300盒,目前均已销售完毕。购进价1.9元每盒,销售价2.3元每盒。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90元,违法所得120元。 综上,上述三个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024.64元,违法所得321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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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局认为,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冯博士?斗米虫蛋白肽压片糖果”和“钮祯堂?虫草鸸鹋骨钙压片糖果”为普通食品,食品名称中标示斗米虫蛋白肽和鸸鹋骨、成分配料表中标注“斗米虫蛋白肽”和“鸸鹋骨粉”,但在实际生产投料中并未添加上述两种原料,当事人在标签上标示与实际投料不相符的配料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经营的“李时珍秘方丹?龙骨蛹虫草葛根丸”为普通食品,突出使用“李时珍秘方丹?”,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李时珍秘方丹?龙骨蛹虫草葛根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凭证,证明其销售的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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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樟市监食处罚〔2022〕112号
2
当事人生产的普通食品“不老莓黑枸杞葡萄籽”,标签上标示的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产品配料表标示……黑果腺肋花楸等、标签正面突出标示产品名称及TM商标“转移清除自由基TM不老莓黑枸杞葡萄籽”文字并配以蓝莓图片,配料表中未标示蓝莓的含量。1、当事人在产品中添加使用的配料黑果腺肋花楸属于新资源食品,根据《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为不适宜人群,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上仅标注非婴幼儿食品,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规定。2、该产品标签上名称中标称“不老莓”文字并配有蓝莓图片,特别强调添加了蓝莓,配料表中未标注蓝莓的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3、产品标签突出“转移清除自由基?”和“不老莓”文字,自由基是机体氧化反应中产生的有害化合物,具有强氧化性,可损害机体的组织和细胞,进而引起慢性疾病及衰老效应。当事人使用上述文字内容暗示该产品有抗氧化保健功能,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6“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要求。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生产一批批号为20220504“不老莓黑枸杞葡萄籽块状固体饮料”产品共600瓶,其中12瓶用于留样和送检,剩余的均销售完毕。成本价1.41元每盒,销售价3.5元每盒。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违法所得122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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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局认为,当事人食品标签上未按《新资源食品公告》要求标注的行为、对蓝莓做了特别强调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蓝莓添加量的行为及突出使用暗示有抗氧化保健功用的文字内容的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标示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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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8
樟市监食处罚〔2022〕64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支付130045.5元及利息。
--
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2-02-14
〔2022〕赣0982民初180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其他
--
--
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0-08-04
〔2020〕赣0982执1099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其他
--
--
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0〕赣0982执585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其他
--
--
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0-01-07
〔2020〕赣0982执38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樟树市人民法院
2019-08-21
〔2019〕赣0982执1677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19-07-04
〔2019〕鄂1224执946号
9
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
其他
警告金额为万元
--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9-27
樟市管个监责字〔2016〕29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赣0982执522号
2022-02-14
(2022)赣0982民初180号
樟树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赣0982执恢940号
2021-09-03
(2019)赣0982民初3424号
樟树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赣0982执恢815号
2021-07-19
(2020)赣0982民初1033号
樟树市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赣0982执324号
2021-02-02
(2020)赣0982民初1826号
樟树市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鄂1224执946号
2019-07-04
(2019)鄂1224行审2号
通山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准予许可
--
2099-12-30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裁判文书 9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吉0192执949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2022)吉0192执949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2-08-29
2
其他
(2022)吉0192执949号
被执行人
-
968848.95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F某某、L某某、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8848.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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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3
合同纠纷
(2022)赣0982执恢212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赣0982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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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982执52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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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5
其他
(2022)赣0982执810号
被执行人
-
3850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0.38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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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6
其他
(2022)赣0982民初241号
第三人
原告:
P某某
被告: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P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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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7
劳动争议
(2022)赣0982执644号
被执行人
-
44410.79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441079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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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8
劳动争议
(2022)赣0982执638号
被执行人
-
21890.99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189099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更多
2022-02-1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982执522号
被执行人
-
131896.18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189618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更多
2022-02-17
10
合同纠纷
(2021)赣0982执223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赣0982执2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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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樟树市和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江西仁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J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F某某,K某某,H某某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06-02
2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开庭公告 3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2)赣0982民初3978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N某某,聂文波、聂小歪、聂文洲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2-12-07
2
劳动争议
(2022)赣0982民初3978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N某某,N某某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2-12-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982民初180号
被告
原告:
樟树市天禾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2-01-25
4
劳动争议
(2021)赣0982民初41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1-11-26
5
劳动争议
(2021)赣0982民初3804号
被告
原告:
O某某
被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1-11-10
6
劳动争议
(2021)赣0982民初362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1-10-21
7
劳动争议
(2021)赣0982民初346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1-10-18
8
劳动争议
(2021)赣0982民初346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1-10-18
9
劳动争议
(2021)赣0982民初354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1-10-15
10
劳动争议
(2021)赣0982民初332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2021-09-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