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放
91330100779281271Y
2010.8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6楼H座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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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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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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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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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06-28
〔2020〕浙0106执2474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9-11-11
〔2019〕浙0483执4244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2019)浙0105民初5188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10-22
〔2019〕浙0105民初5188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浙0522执2941号
2020-10-23
(2020)浙0522民初3706号
长兴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浙0110执7855号
2020-10-21
(2020)浙0110民特494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浙0106执2474号
2020-06-28
(2018)浙0106民初10665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浙0483执4244号
2019-11-11
(2019)浙04民终1585号
桐乡市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浙0105执3700号
2019-10-22
(2019)浙0105民初5188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0)浙0522执294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29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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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2
合同纠纷
(2020)内0627民初1973号
第三人
原告:
浙江煤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鄂尔多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387125
驳回原告浙江煤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97元,减半收取为1294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煤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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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3
合同纠纷
(2020)浙0103民初2811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放,L某某
15685040.1
一、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8995480.48元; 二、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689559.62元(暂算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以应付未付的租赁融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X某某、L某某对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编号为YS-WZ-G2-0201-201707001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出质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享有质权,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6年8月19日与第三人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签订的《西昌钢钒有限公司水泵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所产生的收益及基于该收益产生的应收账款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600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2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负担81554元,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678元。 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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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06执247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24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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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5
合同纠纷
(2020)浙0102民初346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放,L某某,X某某
1638218.87
一、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00256.42元、期内利息7404.44元。 二、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暂计至2020年8月5日的复利558.07元、逾期利息69999.94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8546%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广场××幢××号××街道××广场××幢××号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66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X某某、L某某、X某某对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某某、L某某、X某某在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3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由X某某、L某某、X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在实际支付后,有权向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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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6
追偿权纠纷
(2020)浙0522民初3706号
被告
原告:
德士达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
20841454.79
一、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德士达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代偿款20841454.7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德士达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代偿款20841454.7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三、被告X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德士达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3.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003.5元,由被告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X某某连带承担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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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7
申请保全案件
(2020)浙0522财保99号
被申请人
-
21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的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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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8
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民初95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士达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徐放
19501000
准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撤回对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士达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X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06元,减半收取694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4403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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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9
合同纠纷
(2020)浙0104执异9号
被执行人
-
--
一、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 二、中止对位于湖州市长兴县浙江锦尚合成革有限公司厂区××0万大卡高效节能环保型煤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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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0
合同纠纷
(2020)浙0104执异8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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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5909号
被告
原告:
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8-15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106民初81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浙0104民初4823号
其他
原告:
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浙0104民初4823号
其他
原告:
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102民初346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X某某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14
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浙0104民初4823号
其他
原告:
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09-14
7
追偿权纠纷
(2020)浙0522民初3706号
被告
原告:
德士达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09-09
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3民初2811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18
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3民初2811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02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民初953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
被告:
杭州鼎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士达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X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5-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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