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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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第29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 2021-03-02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2018年第2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批准 | 2018-03-05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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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渝0110执保668号 | 被申请人 | - | 280000 | 冻结被申请人仁寿鑫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扣押、查封)。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2-28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渝0110财保168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予申请人Y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Y某某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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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21)渝0110民初7036号 | 原告 | 原告: 仁寿鑫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
2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21)渝0110民初7036号 | 原告 | 原告: 仁寿鑫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