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鑫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马峥冉
91511421MA62JAX78D
3600万元人民币
-
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35号
仁寿鑫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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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1年第29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21-03-02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2018年第28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批准
2018-03-05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渝0110执保668号
被申请人
-
280000
冻结被申请人仁寿鑫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扣押、查封)。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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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渝0110财保168号
被申请人
-
--
准予申请人Y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Y某某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2020-12-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1)渝0110民初7036号
原告
原告:
仁寿鑫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21-08-13
2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1)渝0110民初7036号
原告
原告:
仁寿鑫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21-0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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