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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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1 | -- | |
2 |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1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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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1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1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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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浙0203民初568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宁波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8000 | 一、解除原告T某某与被告宁波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宁波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二、被告宁波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T某某财产损失8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224.50元,被告宁波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19-06-21 |
2 | 其他 | (2019)浙0212民初979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 2019-06-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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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浙0203民初568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宁波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