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正自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先明
91330324684505260C
10800万元人民币
重庆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林垟工业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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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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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67002
(2024)黑0103执2757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黑0205民初1100号
第三人
-
50000
一、解除反诉被告哈尔滨天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中关于20个气动控制三通阀的合同部分。 二、反诉原告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被告哈尔滨天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个DN150(不带法兰)304带垫子气动控制三通阀;返还阀门的运输和费用由哈尔滨天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三、反诉被告哈尔滨天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哈尔滨天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和鉴定费100000元,由哈尔滨天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哈尔滨天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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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24民初473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
12200
准许原告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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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3
合同纠纷
(2019)浙0324民初8067号
第三人
原告:
浙江兵特尔制泵有限公司
被告:
永嘉县开利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11200
准许原告浙江兵特尔制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兵特尔制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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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0704财保542号
被申请人
-
320100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01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2121元,由申请人山东奥卓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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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324民初649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16750
准许原告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7.5元,由原告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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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6
合同纠纷
(2017)浙03民终3807号
上诉人
-
11200
准许上诉人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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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7
合同纠纷
(2017)浙0324民初2575号
被告
原告:
永嘉县清水埠燃化机械厂
被告:
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11200
一、解除原告永嘉县清水埠燃化机械厂与被告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交还原告永嘉县清水埠燃化机械厂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建筑面积为1450平方米的房屋。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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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07民初21617号
原告
-
128060
一、被告上海高压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汇正自控泵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310元; 二、被告上海高压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永嘉汇正自控泵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53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反诉被告永嘉汇正自控泵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上海高压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02750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3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元,由被告上海高压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0元(反诉原告预付),由反诉被告永嘉汇正自控泵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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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0902民初12075号
原告
原告:
汇正自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驰药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22-12-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324民初3293号
原告
原告:
汇正自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05-31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324民初806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兵特尔制泵有限公司
被告:
永嘉县开利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01-08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324民初806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兵特尔制泵有限公司
被告:
永嘉县开利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12-30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浙0324民初3045号
被告
原告:
永嘉县清水埠燃化机械厂
被告:
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05-1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324民初649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汇正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12-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07民初21617号
原告
原告:
永嘉汇正自控泵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高压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
普陀
2016-1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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