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邦调味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姚永杰
91410122317694936X
6000万元人民币
-
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万邦物流城1号楼1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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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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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0122执保682号
被申请人
-
528865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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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2
合同纠纷
(2019)豫0122民初653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万邦调味品有限公司
585107.76
一、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劳务费585107.76元及利息(以585107.7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X某某指定的账户:户名:X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牟县白沙镇分理处;银行账号:62×××1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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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3
合同纠纷
(2019)豫0122民初653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万邦调味品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10-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豫0122民初5096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晨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万邦调味品有限公司
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1-08-02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豫0122民初653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郑州万邦调味品有限公司
中牟县人民法院
2019-09-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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