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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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7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8 | --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8〕冀0982执175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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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冀0982民初23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 被告: P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 2000515.21 |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借款本金1449991.48元,利息82076.46元,罚息468447.27元,共计2000515.21元(算至2020年10月1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本金、利息、罚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L某某、W某某、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L某某、L某某、W某某、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P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4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被告L某某、L某某、W某某、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11 |
2 | 其他 | (2020)冀0982执210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冀0982民初57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3-05 |
3 | 其他 | (2020)冀0982执211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2民初2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2-24 |
4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冀0982民初27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任丘市浩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 | 一、确认景县发展和改革局到期债权归原告任丘市浩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
二、解除对景县发展和改革局到期债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30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冀0982执236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24 |
6 | 其他 | (2018)冀0982民初572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被告: 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庞胜华,L某某,赵和朋,L某某,李永光,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 1927469.06 | 一、被告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27469.06元(利息算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5.66%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8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承担,被告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9 |
7 | 其他 | (2018)冀0982民初572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被告: 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庞胜华,L某某,赵和朋,L某某,李永光,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 2469886.24 | 一、被告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69886.24元(利息算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5.66%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59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承担,被告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9 |
8 | 其他 | (2018)冀0982民初572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被告: 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庞胜华,L某某,赵和朋,L某某,李永光,L某某,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 1927396.19 | 一、被告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27396.19元(利息算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5.66%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7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承担,被告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9 |
9 | 合同纠纷 | (2018)冀0982民初5725号 | 被申请人 | - | 19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存款19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1-16 |
10 | 其他 | (2018)冀0982民初5724号 | 被申请人 | - | 19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存款19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1-1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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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民间借贷纠纷 | P某某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2-12-26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民间借贷纠纷 | P某某、L某某、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2-11-17 | |
3 | 裁判文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P某某,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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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1)冀09民终2787号 | 第三人 | -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8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0982民初23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 被告: L某某,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P某某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1-06-04 | |
3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冀0982民初2751号 | 其他 | 被告: W某某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20-09-23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冀0982民初572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被告: 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L某某,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P某某,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Z某某,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19-03-20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冀0982民初572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被告: L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L某某,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L某某,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P某某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19-03-20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冀0982民初572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被告: 任丘市金晟采暖设备厂,任丘市桑瑞采暖设备厂,任丘市华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P某某,任丘市科阳采暖设备厂,L某某,Z某某,河北暖贝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2019-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