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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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诉讼费催缴超期 | --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辽0283民初1824号 | |
2 | 其他规避执行 | 诉讼费催缴超期 | --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2〕辽0283民初6688号 | |
3 | 其他规避执行 | 一、变更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3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庄河市蓝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下列款项:1.借款本金1007539.87元;2.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期内利息1809.60元;3.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以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自贷款欠息之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4.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以1809.6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自欠息日起算至欠款还清日止);二、变更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3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高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福生、宋慧对前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庄河市蓝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庄河市蓝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交通银行股份有-10-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交的公告费710元,由大连高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福生、宋慧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1810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辽02民终6341号 | |
4 | 其他规避执行 | 诉讼费催缴超期 | --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2-07-22 | 〔2022〕辽0283民初1564号 | |
5 | 全部未履行 |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辽0202执641号 | |
7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19〕辽0283执3803号 | |
8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19〕辽0283执3801号 | |
9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19〕辽0283执3806号 | |
10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19〕辽0283执3804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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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辽0283执5776号 | 2023-10-30 | (2023)辽0283民初1824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辽0283执4778号 | 2023-09-11 | (2022)辽0283民初6688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3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辽0283执4770号 | 2023-09-07 | (2023)辽02民终6341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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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237392 | (2024)辽0202执恢2265号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 | 2002595 | (2024)辽0283执1437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2-19 |
3 | 1010059 | (2024)辽0283执1399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2-18 |
4 | 4656162 | (2024)辽0283执1386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2-18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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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210200747889071G20210315 | 营业执照 | 在辽宁省大连市区域内,办理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更多 | 2003-05-26 | 2033-05-25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210200747889071G20210329 | 营业执照 | 在辽宁省大连市区域内,办理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更多 | 2003-05-26 | 2033-05-25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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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辽0283民初1060号之二 | 其他 | 原告: 庄河某 被告: 大连某有限公司,尚某某,王某,庄河市某有限公司 | 56241 | 准予原告庄河某银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负担,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185元,应予退还56241元 ...更多 | 2024-05-14 |
2 | -- | (2024)辽0283民初1059号之二 | 其他 | 原告: 庄河某 被告: 大连某有限公司,尚某某,王某,庄河市某有限公司 | 22783 | 准予原告庄河某银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负担,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9元,应予退还22783元 ...更多 | 2024-05-14 |
3 | -- | (2023)辽0283执异167号 | 其他 | - | -- | 变更申请人为本院(2019)辽0283民初415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3-07-12 |
4 | -- | (2023)辽0283执恢9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6-21 |
5 | -- | (2023)辽0202执229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更多 | 2023-06-20 |
6 | -- | (2023)辽0283执恢929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冻结被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河新兴家具产业基地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大连佰林达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查封限额为2234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或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需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轮候冻结的自在先冻结失效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二、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划拨限额22340元)。
三、划拨或履行全部执行标的后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5-11 |
7 | -- | (2023)辽0283民初1180号 | 原告 | 原告: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杨洪举 | 1600000 | 一、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80万元,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利息:
1、12万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2、12万元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3、12万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4、12万元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5、12万元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6、20万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杨洪举对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计5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杨洪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立即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项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20 |
8 | -- | (2023)辽0283民初1182号 | 原告 | 原告: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杨洪举 | 765080 | 一、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6508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杨洪举对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杨洪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立即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项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20 |
9 | 追偿权纠纷 | (2023)辽0283民初1184号 | 原告 | 原告: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盛世益璟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张洪兵,尚家良,W某某 | 1800000 | 一、被告大连盛世益璟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0万元,并承担代偿款90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二、被告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张洪兵、尚家良、W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连盛世益璟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6400元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立即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项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06 |
10 | -- | (2023)辽0283民初1824号 | 被申请人 | - | 65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万亿铸件有限公司、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志鹏、C某某、L某某、C某某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房产、车辆(以6500000元为限。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隐匿、毁损。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如需续行保全,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4-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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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 庄河市森炎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W某某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3-07-27 | |
2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大连高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3-05-14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大连高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庄河市蓝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3-04-23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大连高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庄河市蓝天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3-02-14 | |
5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庄河市森焱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大连绿邦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常青树农机有限公司、庄河市光明山农产品集散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顺好运输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Q某某、Z某某、C某某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2-12-31 | |
6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大连绿邦集团有限公司、庄河市光明山农产品集散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顺好运输有限公司、大连常青树农机有限公司、庄河市森焱煤炭经营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Q某某、Z某某、C某某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2-12-31 | |
7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大连永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W某某、D某某、W某某、S某某、W某某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2-12-31 | |
8 | 执行文书、拍卖 | -- | 辽宁庄河大骨鸡原种场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W某某、X某某、S某某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2-10-20 | |
9 | 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庄河市森焱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大连绿邦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常青树农机有限公司、庄河市光明山农产品集散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顺好运输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Q某某、Z某某、C某某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2-10-11 | |
10 | 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大连绿邦集团有限公司、庄河市光明山农产品集散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顺好运输有限公司、大连常青树农机有限公司、庄河市森焱煤炭经营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Q某某、Z某某、C某某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2-10-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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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辽0283民初1061号 | 被告 | 原告: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罡和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W某某,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5-11 | |
2 | -- | (2024)辽0283民初1061号 | 被告 | 原告: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罡和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W某某,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3 | -- | (2024)辽0283民初1060号 | 被告 | 原告: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W某某,大连罡和科技有限公司,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4-07 | |
4 | -- | (2024)辽0283民初1059号 | 被告 | 原告: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大连罡和科技有限公司,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4-07 | |
5 | -- | (2024)辽0283民初1060号 | 被告 | 原告: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W某某,大连罡和科技有限公司,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4-07 | |
6 | -- | (2024)辽0283民初1061号 | 被告 | 原告: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罡和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W某某,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辽02民终6343号 | 被告 | -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3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辽02民终6343号 | 被告 | -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7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辽02民终63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大连万亿铸件有限公司 被告: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0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辽02民终6343号 | 被告 | -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