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七林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西南
陈元
2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青羊区优品街54号3层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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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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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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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06-16
成青市监吊处〔2017〕第001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04-07
〔2015〕杭江执民字第01012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5)杭江执民字第1012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01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5-07-16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4)杭江商初字第662号
被告
原告: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七林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18110
一、被告成都七林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装款人民币16750元; 二、被告成都七林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360元,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日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以合同总价人民币33500元的5%即人民币1675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8元,由被告成都七林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成都七林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交纳至本院,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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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七林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01-0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七林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4-08-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杭江商初字第662号
被告
原告: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七林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4-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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