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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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5-30 | --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3-07 | 〔2018〕琼0106执1453号 |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10 | 〔2017〕浙01执7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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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5-30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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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7)浙01执71号 | 2017-01-10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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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685 | (2024)琼0106执3016号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 | 770000 | (2023)琼0106执恢245号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3-17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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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浙01执7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的(2017)浙01执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Q某某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20 |
2 | 其他 | (2017)浙01执7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的(2017)浙01执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Q某某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20 |
3 | 其他 | (2017)浙01执7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的(2017)浙01执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Q某某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20 |
4 | 合同纠纷 | (2017)琼01执27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589号裁决书第(一)、(二)、(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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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更多 | 2017-12-12 |
5 | 合同纠纷 | (2017)琼01执28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627号裁决书第(一)、(二)、(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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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更多 | 2017-12-12 |
6 | 合同纠纷 | (2017)琼01执28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625号裁决书第(一)、(二)、(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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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更多 | 2017-12-12 |
7 | 其他 | (2017)琼01执27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588号裁决书第(一)、(二)、(三)、(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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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 | (2017)琼01执27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626号裁决书第(一)、(二)、(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共印7份) ...更多 | 2017-12-12 |
9 | 合同纠纷 | (2017)琼01民辖终148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9-11 |
10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04民初576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海南泰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