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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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部未履行 |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粤1972执191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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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更多 | 2017-10-13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更多 | 2018-01-09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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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526、191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5-21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526、191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5-2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2民初7094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天盛精密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安和濠五金模具厂,G某某 | 98995 | 被告东莞市长安和濠五金模具厂、G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天盛精密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995元以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9899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238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东莞市长安和濠五金模具厂、G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