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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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税收法律规定 | 24.8 | -- | 泰州市兴化地税局第七税务分局 | 2017-10-27 | 泰地税兴化七罚〔2017〕1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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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苏1281执24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28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2-03-15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1281民初2654号 | 原告 | 原告: 兴化市锦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X某某 | 590000 | 被告Z某某、X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6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45491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并给付律师费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64元,由被告Z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64元 ...更多 | 2021-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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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1281民初2654号 | 原告 | 原告: 兴化市锦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X某某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