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张光辉
91530400054694538K
3272.25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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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云01民终4212号
被上诉人
-
238200
一、变更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软装家具、灯饰等费用共计803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其中60263元自2018年7月8日起、另20087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为“被告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软装家具、灯饰等费用共计803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其中60263元自2018年7月8日起、另20087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御舍(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委托合同-室内项目》设计费用余款共计74200元; 四、驳回御舍(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73元,由御舍(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由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御舍(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由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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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2
申请保全案件
(2020)云0103财保347号
被申请人
-
205808.2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5808.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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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3
仲裁程序案件
(2020)云04民特64号
申请人
-
--
驳回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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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云0103民初415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玉溪贡润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6194.88
一、被告玉溪贡润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720元及截止2020年7月6日的利息4754.88元; 二、被告玉溪贡润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以72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7.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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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5
其他
(2020)云0103民初14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玉溪贡润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1-10
6
其他
(2019)云0402民初1898号
被告
原告:
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98200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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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7
合同纠纷
(2018)云0103民初8859号
被告
原告:
御舍(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238200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软装家具、灯饰等费用共计803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其中60263元自2018年7月8日起、另20087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3元,由原告承担2143元,被告承担2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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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8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云0402民初912号
被告
原告:
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128097.34
一、由被告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4487.39元; 二、由被告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91954.95元; 三、由原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被告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鉴定费12000元; 四、驳回原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征收计1655元,由原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1元,由被告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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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9
其他
(2018)云0103执保204号
其他
-
--
未公布
2018-05-2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0)云0103民初415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玉溪贡润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06-29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云0103民初8859号
被告
原告:
御舍(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9-01-11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
御舍(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9-01-11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
御舍(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8-12-24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
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2018-06-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