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4 | -- | |
2 | 其它规避执行 | -- |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15-09-02 | 〔2015〕新密法执字第0163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4 |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R241010000002001660 | 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磨料、磨具及其原料、相关产品的加工、生产、销售和以上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 2019-05-27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新密税)许准字﹝2022﹞第(1975)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9-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密市税务局 | |
3 | (新密税)许准字﹝2023﹞第(1039)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05-0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密市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83执501号 | 被执行人 | - | 730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Z某某、Q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3-15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83执745号 | 被执行人 | - | 400000 | 一、责令被执行人C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履行(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4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案执行费5710元,由被执行人C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3-07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83执731号 | 被执行人 | - | 320000 | 一、责令被执行人C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履行(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3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案执行费4513元,由被执行人C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3-07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0183民初6217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C某某 被告: 楚永峰,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Z某某,Q某某 | 1676000 | 一、被告C某某、Z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F某某、C某某借款688000元;
二、被告Q某某对被告C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借款688000元,其中3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80元、保全费3960元,由被告C某某、Z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3 |
5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7)豫0183财保786号 | 被申请人 | - | 688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Z某某银行存款68.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F某某所有的位于新密市西大街南侧金谷巷东侧-203(041-0002-00026)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3960元,由申请人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7-09-27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183执245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17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183执245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17 |
8 | 合同纠纷 | (2016)豫01民再143号 | 申请人 | - | -- | 维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0-25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183执2453号 | 被执行人 | - | 360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6-09-20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183民初68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楚永峰,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381000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38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罚息(以本金381000元,以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1月20日);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加倍支付超出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超出部分不再支持。
本案受理费8387元,保全费3187元,共计11574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8387元,原告负担3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15-0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15-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