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陈冬梅
913303006831338057
500万元人民币
-
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11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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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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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1
--
2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1
--
3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1
--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09-13
〔2018〕浙0302执6638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09-03
〔2018〕浙0302执652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1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1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1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浙0302执异1117号
被执行人
-
--
将(2016)浙0302执617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Z某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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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2
合同纠纷
(2016)浙0302民初1398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K某某,L某某,Z某某,X某某
--
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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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3
其他
(2015)浙温执民字第522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浙温执民字第5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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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3
4
合同纠纷
(2014)温鹿商初字第150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
被告:
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T某某
271654454.86
一、被告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垫款本金8654454.86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登记于其名下并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坐落于温州市上戍乡外垟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规划用途:非居住,建筑面积:18231.19平方米)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1-91715号,地号:1-26-16-473,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7524.66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250200901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3700万元。 三、被告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121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600万元。 四、被告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155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五、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0001-1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自然人)》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 六、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0001-2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自然人)》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 七、被告T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1218-1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自然人)》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98元,由被告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T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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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5
合同纠纷
(2014)温鹿商初字第149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
被告:
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T某某
269923631.95
一、被告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垫款本金6923631.95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登记于其名下并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坐落于温州市上戍乡外垟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规划用途:非居住,建筑面积:18231.19平方米)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1-91715号,地号:1-26-16-473,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7524.66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250200901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3700万元。 三、被告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121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600万元。 四、被告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155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五、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0001-1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自然人)》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 六、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0001-2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自然人)》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 七、被告T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1218-1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自然人)》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39元,由被告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T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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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6
合同纠纷
(2014)温鹿商初字第148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
被告:
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T某某
263000000
一、被告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贷款本金523335.41美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4年4月27日,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为73484.17美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按《信托收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不再计算复利)。 二、如被告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登记于其名下并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坐落于温州市上戍乡外垟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规划用途:非居住,建筑面积:18231.19平方米)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1-91715号,地号:1-26-16-473,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7524.66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250200901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3700万元。 三、被告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121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600万元。 四、被告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155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五、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0001-1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自然人)》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 六、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0001-2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自然人)》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 七、被告T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6287359992011218-1的《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自然人)》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52元,由被告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T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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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信用证纠纷
温州瑞凡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T某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04-1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证纠纷
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T某某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7-2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18)浙0302民初36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温州浙威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K某某,L某某,Z某某,X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23
2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18)浙0302民初37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温州浙威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K某某,L某某,Z某某,X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23
3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18)浙0302民初37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温州浙威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K某某,L某某,Z某某,X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23
4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18)浙0302民初36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温州浙威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K某某,L某某,Z某某,X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23
5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16)浙0302民初1398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豪润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K某某,L某某,Z某某,X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05-26
6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16)浙0302民初1398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温州市瑞凡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K某某,L某某,Z某某,X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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