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华南
曾怀英
914503253308014849
1000万元人民币
-
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兴安街1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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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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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长达连续6个月以上,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更多
其他
处罚内容: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兴安县市场监管局
2023-12-07
兴市监处罚2023108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兴市监立2023108号
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判决书
--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05-17
〔2019〕桂0325民初518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判决书
--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05-16
〔2020〕桂0325民初1036号
6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
--
--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4
--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18-08-20
〔2018〕桂0325执恢82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17-09-11
〔2017〕桂0325执52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4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4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桂0325执恢159号
2023-05-17
(2019)桂0325民初518号
兴安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桂0325执恢158号
2023-05-16
(2020)桂0325民初1036号
兴安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桂0325执522号
2017-09-11
(2017)桂0325民初568号
兴安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桂0325执79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桂0325执7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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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2
合同纠纷
(2021)桂0325执79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桂0325执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1-11-26
3
合同纠纷
(2020)桂0325民初1036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曾怀英,谭志军,C某某,L某某,何海军,T某某
12259680.5
一、被告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利息2259680.5元(含复利)(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付的借款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收利息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T某某、C某某、L某某、H某某、T某某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之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53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5918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35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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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4
合同纠纷
(2019)桂0325民初518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怀英,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志军,C某某,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何海军,T某某
67357.58
一、被告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利息67357.58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3月1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C某某、T某某、C某某、H某某、T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8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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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5
合同纠纷
(2018)桂0325执恢8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8-05
6
其他
(2017)桂0325执52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7-12-18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T某某、C某某、L某某、H某某、T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0-10-1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T某某、C某某、L某某、H某某、T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0-07-1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T某某、C某某、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H某某、T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19-05-0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桂0325民初1036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T某某,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T某某,C某某,L某某,H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0-09-25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325民初518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T某某,C某某,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H某某,T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19-08-0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桂0325民初568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桂林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兴安县富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T某某,C某某,C某某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17-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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