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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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2617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 | 解除对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6-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2617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英人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190573.74 | 一、被告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英人科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74206元。
二、被告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英人科贸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4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388.74元及2021年4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42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英人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69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英人科贸有限公司负担703元,由被告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保全费用3284元,由原告天津市英人科贸有限公司负担1441元,由被告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4-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2617号 | 被申请人 | - | 552810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281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值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1-2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319民初68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英人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天津市英人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英人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1-22 |
5 | 合同纠纷 | (2016)苏1003民初254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帝视寰宇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2418500 | 驳回原告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4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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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10民终283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太平百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帝视寰宇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