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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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783执27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闽0783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3-09 |
2 | 其他 | (2015)延执字第2729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1-18 |
3 | 其他 | (2015)沙执字第9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6-13 |
4 | 其他 | (2014)延民初字第18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建瓯市华亚制剂有限公司 被告: 南平市鸿泰竹木有限公司 | 113740.8 | 被告南平市鸿泰竹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建省建瓯市华亚制剂有限公司货款113740.8元。
如被告南平市鸿泰竹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257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南平市鸿泰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南平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地点:南平市解放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注:南平市老邮局对面,帐号:139××05,收款人:南平市财政局],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7-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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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延民初字第18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建瓯市华亚制剂有限公司 被告: 南平市鸿泰竹木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14-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