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晋0921执445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16-07-21 | 〔2016〕豫0105执673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5 | 长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8-31 | 长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豫07民终2117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3)豫078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巨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52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更多 | 2023-05-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0921执44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2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0921民初362号 | 被告 | 原告: 定襄县恒通锻压厂 被告: 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90000 | 被告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定襄县恒通锻压厂货款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货款全部给付完毕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30 |
4 | 合同纠纷 | (2018)豫07民终2768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准许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8-09 |
5 | 合同纠纷 | (2017)豫07民终5283号 | 上诉人 | - | 121400 | 准许上诉人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上诉人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2-06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0105执恢51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字第恢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27 |
7 | 合同纠纷 | (2017)豫0702执72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0-28 |
8 | 其他 | (2017)豫0728执6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豫0728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9-15 |
9 | 合同纠纷 | (2017)豫0702民初57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被告: 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周从云,H某某,Z某某,H某某,Z某某,M某某 | 5093771.22 | 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4972376.97元、利息121394.25元(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4972376.9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Z某某、M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Z某某、M某某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15 |
10 | 合同纠纷 | (2018)豫0728民初855号 | 被告 | 原告: 长垣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周从云,H某某,W某某,W某某 | 3568528.9 | 一、被告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垣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及罚息768528.9元,合计3568528.9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9日)。后续利息及罚息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
二、原告长垣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W某某、W某某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Z某某、H某某对被告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8元,由被告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W某某、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执行文书、拍卖 | 借款合同纠纷 | 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
2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0 | |
3 | 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1 | |
4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17-07-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0921民初362号 | 被告 | 原告: 定襄县恒通锻压厂 被告: 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2019-07-18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5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1民再21号 | 原告 | 原告: 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5 | |
4 | 票据纠纷 | (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13号 | 其他 | 原告: 辉县市永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