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肖三霞
91360926MA35HX245B
1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东路(江西远东纺织有限公司2幢)
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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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6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铜房预售证第﹝2024﹞002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天第时代新城2.3.5栋
2024-04-12
2025-04-12
铜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铜)内登记字﹝2016﹞第8981307号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5-23
2099-12-31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赣建审批﹝2022﹞68号
新标准
关于公布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结果的通告
房地产开发贰级
2022-06-29
2025-06-29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铜建字第360926202200006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022-04-28
2099-12-31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5
3609262022081102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第 时代新城项目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2022-08-11
2024-08-11
铜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铜鼓税一分局﹞许准字﹝2022﹞第﹝60﹞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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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铜鼓县税务局
7
铜水许可决﹝2022﹞1号
新标准
铜水许可决[2022]1号
天第时代新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承诺书
2022-01-19
2032-01-19
铜鼓县水利局
8
铜地字第360926202100020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核发
2021-12-23
2099-01-01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赣0926民初807号
被告
原告:
巨舟建设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
被告:
L某某,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0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巨舟建设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保证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期间为自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7月11日止); 二、被告Z某某、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Z某某、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巨舟建设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逾期给付,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7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被告Z某某、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该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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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2
--
(2023)赣0926民初404号
被告
原告:
巨舟建设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
被告:
L某某,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巨舟建设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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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3
--
(2023)赣0926民初364号
被告
原告:
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16722.48
一、由被告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工资款1220518元、材料款72204.48元、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24000元,合计1316722.48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595元,由原告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被告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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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4
合同纠纷
(2021)赣0926执恢81号之一
其他
-
--
解除对被执行人J某某所有的位于铜鼓县东纺织有限公司东侧),地块编号为DCI2014006的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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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5
其他
(2018)赣0926执异6号
其他
-
--
驳回案外人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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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赣0926民初404号
被告
原告:
巨舟建设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
被告:
L某某,江西省君文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西鸿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
铜鼓县人民法院
2023-05-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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