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梁永光
91370502706161439X
--
-
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4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82条,法院公告8条,开庭公告16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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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82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169

裁判文书 48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鲁05执异12号
申请人
-
--
准许案外人东营威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24-01-30
2
--
(2024)鲁05执异9号
申请人
-
--
准许案外人山东威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24-01-30
3
--
(2024)鲁05执异13号
申请人
-
--
准许案外人胜利油田高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24-01-24
4
--
(2024)鲁05执异14号
申请人
-
--
准许案外人山东高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24-01-24
5
--
(2023)鲁0591民初252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景XX
96229.34
一、被告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1992.52元,利息等费用24236.82元(计算至2023年7月17日)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71992.52元为基数,复利以17221.51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17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78.5元,由被告景XX负担1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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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6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民初363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
139566.6
被告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35224.18元及至2022年10月13日的利息1295.11元、罚息47.31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136519.2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律师费3000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就上述款项对被告Z某某、L某某名下位于东营市×××室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计1595.5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明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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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7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民初397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X某某
181828.16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78917.4元、利息2767.93元、罚息142.83元(计算至2022年9月13日)及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本金178917.4元及利息2767.93元之和181685.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1.96计算);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就上述款项对被告X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营区××路××号××幢××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7元,减半收取计1998.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明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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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8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民初365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J某某
255910.98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058.76元、截至2022年10月11日的利息、违约金及年费158852.22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97058.7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756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241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明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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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4
9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民初205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Z某某
121264.92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3976.1元、利息等费用17288.82元(计算至2022年6月4日),并支付自2022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397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136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17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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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0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执39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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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M某某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03
2
破产文书
--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1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05-25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12-17
5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12-06
6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12-06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07-12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07-12

开庭公告 16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Z某某,B某某,山东迪赛机电有限公司,株洲兆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2
--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Y某某,L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3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1
4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M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1-09
5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H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0-09
6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W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27
7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L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25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29
9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H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17
10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告:
J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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