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粤02执135号 | 其他 | - | -- | -- | 2021-03-12 |
2 | 其他 | (2018)粤0282执69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25 |
3 | 合同纠纷 | (2017)粤02民终183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19 |
4 | 合同纠纷 | (2017)粤02民终1203号 | 上诉人 | - | 11606 | 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C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360元由C某某负担;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费4040元及预算费11606元,合计15646元,由C某某负担;中一造价公司第一次鉴定费52000元、第二次鉴定费37000元,合计89000元,由C某某、亚东化工公司各负担4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42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18 |
5 | 其他 | (2015)韶雄法民二重字第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769848.43 | 一、限被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涉案建筑工程款人民币758242.43元(第二次评估价2716807.63-已付工程款1950000.00-欠缴的水电费8565.20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60元,由原告负担27850元,由被告负担7510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费4040元及预算费11606元,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鉴定费52000元、第二次鉴定费37000元,合计10464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23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5 |
6 | 其他 | (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7号 | 原告 | 原告: 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 | 限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有关人员、物品等撤(搬)离原告工地,维持原状将建筑物腾退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鉴定费424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1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5 |
7 | 其他 | (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84号 | 上诉人 | - | 782700 | 一、撤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3)韶雄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60元及上诉人C某某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7,本院予以退回。 ...更多 | 2014-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7号 | 原告 | 原告: 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2017-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