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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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91民初4451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奥瑞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682778.6 | 一、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奥瑞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82778.6元及利息(以68277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奥瑞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5.5元,由原告四川奥瑞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2-01-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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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3)粤0191民初4451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奥瑞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 2023-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