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华东
王芳
2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25号老干楼2单元6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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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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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17-11-09
〔2017〕赣0121执1296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7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07-09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赣0121执1296号
2017-11-09
(2014)洪民二初字第906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赣0104执10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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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2
合同纠纷
(2018)赣0111执69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赣0111执6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更多
2018-07-04
3
合同纠纷
(2017)赣0121执129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赣0121执1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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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4
合同纠纷
(2017)赣01执指66号
被执行人
-
--
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王芳、L某某、Z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36号】,指定到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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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5
合同纠纷
(2016)赣01执36-1号
被执行人
-
3070408
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王芳、L某某、Z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7040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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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6
合同纠纷
(2016)赣01执36-2号
被执行人
-
3070408
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王芳、L某某、Z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70408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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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7
其他
(2014)洪民二初字第906号
被告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李亚林,朱律
3000000
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截至2015年7月20日,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利息为441750元;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Z某某对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中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Z某某依据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8元,由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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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8
合同纠纷
(2014)洪民二初字第906号
被告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X,李亚林,朱律
3000000
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截至2015年7月20日,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利息为441750元;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Z某某对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中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Z某某依据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8元,由被告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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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5-2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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