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王胜康
91330303751153438G
5000万元人民币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家桥南路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8条,裁判文书28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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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8 历史 3 >

失信被执行人 9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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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1
--
2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1
--
3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4-01-24
〔2014〕温鹿执民字第00847号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4-01-24
〔2014〕温鹿执民字第00848号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4-01-24
〔2014〕温鹿执民字第0084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1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1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1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6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1-07-30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5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0-07-17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6-07-05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07-19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06-24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06-28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5-07-09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8-11-22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9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温鹿执民字第02888号
2014-06-18
(2013)温鹿商初字第03311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温鹿执民字第02886号
2014-06-18
(2013)温鹿商初字第03305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温鹿执民字第02887号
2014-06-18
(2013)温鹿商初字第03306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温鹿执民字第02044号
2014-04-03
(2014)温鹿商初字第00868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温鹿执民字第00846号
2014-01-24
(2013)温鹿商初字第03282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温鹿执民字第00847号
2014-01-24
(2013)温鹿商初字第03284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7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温鹿执民字第00844号
2014-01-24
(2013)温鹿商初字第03283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8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温鹿执民字第00848号
2014-01-24
(2013)温鹿商初字第03281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9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温鹿执民字第00845号
2014-01-24
(2013)温鹿商初字第03280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16)浙0303破3号之一
申请人
-
--
一、宣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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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2
其他
(2016)浙0303破申3号
被申请人
-
--
受理温州文化用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2016-11-18
3
其他
(2016)浙0382执3278号
被执行人
-
10001257.62
冻结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16的存款人民币10001257.62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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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4
其他
(2016)浙03执388号
被执行人
-
70000000
冻结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51×××15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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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5
追偿权纠纷
(2015)温龙执民字第2402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温龙执民字第24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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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6
追偿权纠纷
(2015)温龙执民字第2402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温龙执民字第24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6-01-04
7
合同纠纷
(2015)温乐商初字第2361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
120000000
一、被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债务人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享有的债权80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200万元为限; 二、被告H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债务人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享有的债权80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H某某、W某某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200万元为限; 三、被告W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债务人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享有的债权80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W某某、H某某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20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41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8619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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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8
合同纠纷
(2015)温乐商初字第236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
106495137.72
一、被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债务人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享有的债权3498379.24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200万元为限; 二、被告H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债务人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享有的债权3498379.24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H某某、W某某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200万元为限; 三、被告W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债务人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享有的债权3498379.24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W某某、H某某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20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787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4987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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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9
合同纠纷
(2015)温乐商初字第236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
123000000
一、被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债务人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享有的债权90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200万元为限; 二、被告H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债务人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享有的债权90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H某某、W某某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200万元为限; 三、被告W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债务人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享有的债权90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W某某、H某某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20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42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5629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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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10
合同纠纷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8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
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G某某
47501257.62
一、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9953638.62元、期内利息47619元、逾期利息(以本金9953638.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从201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476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从201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25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H某某、W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25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G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25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10元,由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G某某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W某某、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9-1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天盛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Y某某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8-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被告:
W某某,森泰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Y某某,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温州天盛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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