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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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19-08-08 | 〔2019〕辽0211执4107号 | |
2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一、吊销营业执照。 | -- |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5-03 | 大长市监工商处字〔2017〕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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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辽0211执4107号 | 2019-08-08 | (2017)辽0211民初5234号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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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辽0211执410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辽0211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0-08 |
2 | 合同纠纷 | (2017)辽0211民初5234号 | 被告 | 原告: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华绿洲支行 被告: 大连福智热力管道有限公司,大连福友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W某某 | 3044339.03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福智热力管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华绿洲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44,339.03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和逾期复利。
二、被告大连福友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W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45元,公告费1,200元,均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8-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