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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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1)宁01民初755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巨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深科电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上海巨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4-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132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巨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卓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太晶微电子有限公司 | 415408 | 一、被告深圳市德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巨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7704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人民币2077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5年8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森卓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中被告深圳市德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巨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深圳市德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森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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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深圳市德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9-0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深圳市德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5-09-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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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粤5222民初927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巨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深科电子有限公司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