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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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长民一初字第10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 5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L某某减半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