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滨田特型机械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王一敏
91610132735072320W
2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工业密集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211执445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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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2
合同纠纷
(2021)苏0214民初1253号
原告
原告:
西安滨田特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丝普兰喷气织机制造有限公司
--
本案按西安滨田特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3-0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被告
原告:
西安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滨田特型机械有限公司
10910.4
一、被告西安滨田特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910.40元。二、被告被告西安滨田特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利息(自2010年7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本金10910.4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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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陕0423民初2061号
原告
原告:
西安滨田特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泾阳县人民法院
2023-08-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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