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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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19 | --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11-29 | 〔2013〕六执字第0026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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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7)皖15执1号 | 被执行人 | - | 7000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N某某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01-16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706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8-31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706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8-31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56号 | 被告 | 原告: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朱德生,H某某,N某某 | 6415159.08 | 一、被告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54837.66元,并自2012年10月18日起,以3054837.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点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05483.76元;三、被告Z某某、H某某、N某某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Z某某、H某某、N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90元,由被告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15 |
5 | 追偿权纠纷 | (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56号 | 被告 | 原告: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XX生,H某某,N某某 | 6415159.08 | 一、被告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54837.66元,并自2012年10月18日起,以3054837.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点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05483.76元;
三、被告X某某、H某某、N某某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某某、H某某、N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90元,由被告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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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N某某 | [安徽]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2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霍山海生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N某某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