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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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苏08民终1224号 | 上诉人 | - | 476238 | 一、维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
二、上诉人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支付的酬金和各类补贴4762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97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467元,由上诉人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承担11331元,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承担11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97元,由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承担1136元,上诉人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承担80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10 |
2 | 其他 | (2019)苏0804民初441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被告: 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 | 539678 | 一、解除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之间于2017年6月10日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带店加盟合同》;
二、被告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承担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酬金和各类补贴5296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7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467元,由被告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账号分别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 ...更多 | 2020-01-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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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苏0804民初441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被告: 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0804民初441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被告: 盱眙旧铺兴亚手机卖场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