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邱先锋
91420683780932377P
1000万元人民币
-
枣阳市吴店镇工业区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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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鄂0683民初368号
被告
原告: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邱先锋,C某某,L某某,陈林
22300000
一、被告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200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20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所欠利息为1926612.67元;此后利息,以22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828%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服务费100000元; 三、若被告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清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益宏盛公司抵押的93台/套机械设备和1200个通风管道[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枣押2015第286号(1)],先锋公司抵押的102台/套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枣押2015第286号(2)]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为:房他证枣房字第××号和枣国用他项(2015)第245号],以及Q某某、C某某质押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编号:(枣阳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0034号],可以协议予以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被告Q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对下余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589元,由被告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Q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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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2
合同纠纷
(2020)鄂0683民初1909号
被告
原告: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
被告:
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邱先锋,C某某,L某某,C某某,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
9490000
一、被告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借款本金4250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44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Q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522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00元,由被告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Q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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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3
其他
(2019)鄂0683执1530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Q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或将被执行人Q某某的收入XXXX元予以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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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4
其他
(2019)鄂0683执153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一、将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姚岗村房产证号分别为:XXXX、XXXX号及其享有的土地证号为XXXX号的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限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Q某某、C某某、C某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变)卖所查封的财产,以偿还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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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5
其他
(2019)鄂0683执1530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或将被执行人C某某的收入XXXX元予以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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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6
其他
(2019)鄂0683执1530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或将被执行人C某某的收入XXXX元予以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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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7
合同纠纷
(2019)鄂0683民初19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
被告:
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邱先锋,C某某,C某某,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14772982.55
一、被告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732982.55元及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5月5日前的利息罚息为5441028.32元,2019年5月5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对被告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及对被告Q某某抵押的林权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 四、被告Q某某、C某某、C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58元,由被告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Q某某、C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115437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负担1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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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
被告:
Q某某,C某某,L某某,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C某某,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0-06-19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
被告:
L某某,Q某某,C某某,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9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Q某某,C某某,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C某某,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7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Q某某,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L某某,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0-05-07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683民初19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
被告:
C某某,枣阳市益宏盛纺织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湖北先锋纺织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2019-03-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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