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盛新林
91330500784411034F
1308.6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勤裕路99号(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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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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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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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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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湖浔环建﹝2023﹞55号
新标准
湖浔环建〔2023〕55号
同意批复
2023-09-19
2099-12-31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浙0503行审268号
被执行人
-
--
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湖土资监罚(南)字[2009]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行为罚部分由双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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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503执1575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6)浙0503执1575号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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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503民初1130号
原告
原告:
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3315702.3
一、被告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52913.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1652913.15元货款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5%0的月利率计算,其中暂计算到2016年6月2日止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82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2元,减半后为9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876元,由被告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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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6
4
合同纠纷
(2016)浙0503民初53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陆根珠,D某某,D某某,S某某,盛新林,T某某,X某某
997440.5
一、限被告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7440.5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前述借款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其中自2016年1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31163.57元)。 二、被告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D某某、S某某、S某某、T某某、X某某对被告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前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D某某、S某某、S某某、T某某、X某某就本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5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958元,由被告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D某某、S某某、S某某、T某某、X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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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5
合同纠纷
(2016)0503民初53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X某某,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陆根珠,D某某,D某某,S某某,盛新林,T某某
997440.5
一、限被告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7440.5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前述借款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其中自2016年1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31163.57元)。二、被告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D某某、S某某、S某某、T某某、X某某对被告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前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D某某、S某某、S某某、T某某、X某某就本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5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958元,由被告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五兴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D某某、S某某、S某某、T某某、X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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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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