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葛永生
91370400666709200D
1000万元人民币
-
山亭区城头镇西城头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7条,法院公告6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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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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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经营异常
--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经营异常
--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7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经营异常
--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8-13
--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2019-07-04
〔2019〕鲁0406执441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3
--
6
一、被告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二、被告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罚息(分两段计算:以2200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7月27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杜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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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3-12-15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1-09-17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0-08-13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枣)登记内变字﹝2021﹞第000505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内资企业变更登记
2021-04-15
2099-12-30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
(枣)名称核准[内]字[2007]第044号
旧标准
--
对矿山开采、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投资;农用技术研发、服务;农产品检测服务;系统内技术人员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以上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审定的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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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山发改能审[2015]28号
旧标准
--
本项目建成后,年耗能应控制在3.14吨标准煤以内(年耗电25.6万kwh)。如超出此限额,本备案意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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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亭区发展和改革局
4
91370400666709200D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内资企业变更登记
2020-05-28
2099-12-30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鲁0406民初414号
被告
原告: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
16000000
一、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8.8305%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8305%上浮50%计算罚息)。 二、如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未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抵押财产(长巷村北河崖、西城头北河崖、东城头北河崖)农村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收益权予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实现债权的,被告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对于不能实现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于不能实现的债权部分,在8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80%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360元,由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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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2
合同纠纷
(2018)鲁0406民初393号
被告
原告: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
215725
一、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罚息、复利共计215725.01元。 二、如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未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抵押财产(长巷村北河崖、西城头北河崖、东城头北河崖)农村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收益权予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实现债权的,被告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对于不能实现的债权部分,在最高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于不能实现的债权部分,在最高担保限额内承担80%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追偿。 四、驳回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5.8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095.88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7.1元,由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7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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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3
合同纠纷
(2018)津01执恢6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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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4
合同纠纷
(2017)津01执21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津01执213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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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5
合同纠纷
(2017)鲁0406民初1341号
被告
原告: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被告:
枣庄市山亭区月亮湾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
8885714
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00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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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6
合同纠纷
(2016)津民终364号
被告
-
2002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41910元,由上诉人L某某、Y某某、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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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7
合同纠纷
(2015)一中园初字第0045号
被告
原告: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杜培峰,L某某,Y某某,F某某,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
18000000
一、被告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 二、被告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罚息(分两段计算:以2200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7月27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利率标准计算;以1800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L某某、Y某某、F某某、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D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西园11-1-2205的房地产向原告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权限额为132万元); 五、被告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L某某、Y某某、F某某、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910元,由被告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L某某、Y某某、F某某、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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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企业借贷纠纷
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15
2
裁判文书
企业借贷纠纷
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01-08
3
开庭传票
企业借贷纠纷
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09-23
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企业借贷纠纷
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26
5
裁判文书
企业借贷纠纷
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14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企业借贷纠纷
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2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企业借贷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11-29
2
企业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Y某某,F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25
3
企业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枣庄诚贵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Y某某,F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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