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太晖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销 华中
郭维斌
91421000688453103Y
700万元人民币
-
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七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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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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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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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鄂1003执166号
申请人
-
1561904.2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太晖农机车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91996.6元【工程款769907.6元、受理费69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09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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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2
其他
(2019)鄂1003民初2284号
原告
原告:
荆州市太晖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太晖农机车辆有限公司
869907.6
一、被告荆州市太晖农机车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荆州市太晖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9907.6元。 二、驳回原告荆州市太晖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荆州市太晖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荆州市太晖农机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0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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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3
申请保全案件
(2019)鄂1003财保115号
申请人
-
2040000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太晖农机车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万元或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款102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G某某、L某某所有的位于荆州区的房屋[不动产证号: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42631号]。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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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荆州市太晖农机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太晖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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