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黄秋连
91440101327555024A
1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信路24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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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6201609180058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粤0113执24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桥易建材部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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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2
票据纠纷
(2018)粤0113民初259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桥易建材部
被告:
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01562
被告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401562元票面金额给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桥易建材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该款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68元,由被告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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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3
其他
(2017)粤08民终1415号
上诉人
-
1381556
本案按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6)粤0825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4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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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4
其他
(2016)粤0825民初139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徐闻县建筑安装集团公司
1381556
驳回原告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34元,由原告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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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追索权纠纷
广东珏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8-09-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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