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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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15052022050702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继慎路(林溪路-皋陶大道)道路工程 | 2022-05-07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20200260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020-07-03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六开消验﹝2021﹞第043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02表单3#厂房 | 2021-09-02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六土划(2017)22号 | -- |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批 | -- | -- | 六安市人民政府 | |
5 | 六土开划﹝2022﹞15号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五教路(隐贤路-刘庆路)道路工程 | 2022-11-22 | 2099-12-31 | 六安市人民政府 | |
6 | 六开消验﹝2021﹞第018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东都绿洲5#住宅楼 | 2021-05-08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六金水保﹝2022﹞22号 | 关于李公麟路(郡学路-迎宾大道)段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决定 | 关于李公麟路(郡学路-迎宾大道)段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决定 | 2022-08-16 | 2099-12-31 | 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 | |
8 | 六开消审﹝2022﹞第06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和平家园安置小区(二期)17#、18#商业楼及门卫室、19#-32#住宅楼、地下车库工程项目 | 2022-06-01 | 2099-12-31 | 六安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 |
9 | 六开出﹝2020﹞4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九德路以东、古碑路以北地块12486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 | 2020-10-21 | 2070-10-21 | 六安市人民政府 | |
10 | 六开消验﹝2021﹞第020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东都绿洲7#商住楼 | 2021-05-08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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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皖1502民初5044号 | 被告 | 原告: 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208000 | 一、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付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8000元;
二、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付的1680000元工程,及逾期付款利息12000元,合计180000元。该款项付款期限为: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5日前付100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为:在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前,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须向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金额足额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须在收到发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如原告未及时开具发票,则前述付款期限相应顺延至发票送达次日(如发票送达之日为节假日,则约定的送达之日相应顺延至工作日;原告开具发票后通过EMS邮寄至被告指定地址,即安庆市中兴大道109号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件人X某某18655647887;原告依约邮寄后,被告不签收亦视为送达)。如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逾期付款,则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如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期限足额付款,则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须以所欠原告工程款1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欠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同时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款及工程质量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0-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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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D某某,L某某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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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3)皖1502民初4921号 | 其他 | -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
2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3)皖1502民初2331号 | 其他 | -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21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1502民初5689号 | 被告 | 原告: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