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

正常 长三角华东
林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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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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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苏07民终940号
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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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2
--
(2018)苏0707民初85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
366408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签订的《石桥镇王集水库库区清淤扩容承包合同》无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承包费346408元、保证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3500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10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负担14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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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3
其他
(2018)苏07行终112号
第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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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8)苏0707民初63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W某某
被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人民政府
46950
一、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W某某支付赔偿款4695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原告X某某、W某某承担1605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承担973元(该款项原告X某某、W某某已预交,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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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8)苏0707民初140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人民政府,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
18213
一、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支付赔偿款18213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人民政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九原告承担1003元,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人民政府承担255元(该款项九原告已预交,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九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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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6
--
(2014)赣执字第419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4)赣海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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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5
7
--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25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4-11-04
8
--
(2014)赣海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
原告:
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
被告:
J某某先
11390
被告J某某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垫付款113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J某某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J某某先承担。该费用原告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已预交,由被告J某某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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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3
9
--
(2014)赣海商初字第0008号
原告
-
144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其承租的原告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的房屋内迁出。 二、被告X某某向原告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支付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3600元计算)。 三、驳回反诉原告X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石桥水利站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反诉原告X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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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2
10
--
(2013)赣民初字第278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赣榆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江苏省赣榆县水利局
142143.09
一、被告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142143.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赣榆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赣榆县水利局在其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被告赣榆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江苏省赣榆县水利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5000元,由被告赣榆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江苏省赣榆县水利局承担1200元(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赣榆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县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江苏省赣榆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L某某给付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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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2)苏0707民初586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Z某某
被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2-09-15
2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8)苏0707民初85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水利管理服务站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19-12-10
3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8)苏0707民初85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19-03-05
4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8)苏0707民初85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水利管理服务站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18-10-26
5
--
(2018)苏0791行初45号
其他
原告:
W某某
被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03-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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