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6 |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1-11-02 |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6-23 |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1-11-02 |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3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7 |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1-11-02 |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5)金武执民字第3034号 | 被告 | 原告: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 被告: 浙江腾川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兆亿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良鹏杯业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L某某,H某某 | -- | -- | 2016-09-09 |
2 | 合同纠纷 | (2014)金武商初字第1624号 | 被告 | 原告: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 被告: 浙江腾川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兆亿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良鹏杯业有限公司,徐伟明,C某某,吕岩良,H某某,L某某 | 7000000 | 一、被告浙江腾川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票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衢州兆亿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良鹏杯业有限公司、X某某与C某某、L某某与H某某、L某某分别在最高限额400万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浙江腾川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50元,由被告浙江腾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衢州兆亿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良鹏杯业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更多 | 2015-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