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金莲子
913306817434621344
3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制冷工业园区826-827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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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未按照规定组织李战勇等13人职业健康检查;
其他
对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66500元;
66500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2022-10-17
诸卫职罚〔2022〕25号
2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购买2159.5升的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直到2022年7月22日才在易制爆化学品系统备案,超过了规定的时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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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店口派出所
2022-08-23
诸公(店)行罚决字〔2022〕05521号
3
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其他
--
--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店口派出所
2020-09-16
诸公(店)行罚决字〔2020〕04719号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330601230924874740750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
2023-12-04
2099-12-31
省本级监督管理局
2
330681190726210302513
新标准
330681190726210302513
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7-26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建字第3306812024GG0004455号
新标准
建字第3306812024GG0004455号
办结
2024-01-02
2099-12-3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330681210608804274623
新标准
330681210608804274623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2021-06-08
2099-12-31
市公安局
5
绍市监许延字(2024)第﹝068100033﹞号
新标准
330681240320877222615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4-03-20
2029-03-19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602民初140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240388.5
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40388.5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5元,由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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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4)绍诸店商初字第22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G某某
1800000
被告T某某、G某某应归还原告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并赔偿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T某某、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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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绍诸店商初字第22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鸿森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T某某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4-03-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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