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宏凯纺织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美英
91330726668325980N
4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浦江县前方大道28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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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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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1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07-04
〔2017〕浙0726执397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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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06-19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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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726190819211338905
新标准
330726190819211338905
浦江宏凯纺织工贸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8-19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浙0726执3973号
被执行人
-
1793519.05
在人民币1793519.05元(壹佰柒拾玖万叁仟伍佰壹拾玖元零伍分)限额内扣划被执行人Z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内的存款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7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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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2
其他
(2017)浙0726执3973号
被执行人
-
1793519.05
在人民币1793519.05元(壹佰柒拾玖万叁仟伍佰壹拾玖元零伍分)限额内扣划被执行人Z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内的存款至本院账户。 (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75。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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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3
其他
(2017)浙0726民初2948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
被告:
浦江宏凯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于顺利,Y某某,浙江东军工贸有限公司,朱顺锋,Z某某
1793519.05
一、被告浦江宏凯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借款1750000元,并支付利息43519.05元(利息算止2017年4月6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兰溪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浙江东军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71元(已减半收取),由七被告负担。 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 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6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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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4
合同纠纷
(2014)金浦商初字第159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浦江宏凯纺织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
4360000
限被告浦江宏凯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0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60000元; 二、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座落于浦江县浦阳镇人民东路132号房屋【浦国用(2003)第01-308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12元,由四被告承担(六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1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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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26民初2948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
被告:
浦江宏凯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浙江东军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05-12
2
--
(2014)金浦商初字第159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浦江宏凯纺织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4-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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