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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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30日10时0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区杭甬高速瓜沥出口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4-01 | 杭运政罚20243089 | |
2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24日22时0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3-29 | 杭运政罚20241580 | |
3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26日10时3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6021高速杨村桥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3-01 | 杭运政罚2024035 | |
4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2月12日05时4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2-28 | 杭运政罚20241543 | |
5 | 2024年02月12日05时4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更多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2-28 | 杭运政罚〔2024〕1543 | |
6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2月23日11时51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504高速公路转塘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持包车合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2-27 | 杭运政罚2024047 | |
7 | 2024年02月23日11时51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504高速公路转塘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持包车合同。 ...更多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2-27 | 杭运政罚〔2024〕047 | |
8 | 2024年01月24日08时1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43绕城西复线富阳西收费站外广场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更多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1-25 | 杭运政罚〔2024〕065 | |
9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24日08时1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43绕城西复线富阳西收费站外广场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1-25 | 杭运政罚2024065 | |
10 | 2023年10月18日11时3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6号工商银行门口检查时发现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更多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3-10-19 | 杭运政罚〔2023〕15489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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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06-25 |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8-14 |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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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J0100202203230211 | 330101220323868612198 | 省际包车标志牌号0151092车牌号浙A.6G367申请暂停经营180天 | 2022-03-23 | 2099-12-3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2 | ZJ0100202204120061 | 330101220411877947048 | 省际包车浙A.3T778高一级20座恢复更换为高一级21~55座品牌:宇通型号:ZK6127H6QY1车架号:LZYTATE6XN1004815 ...更多 | 2022-04-12 | 2099-12-3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3 | ZJ0100202203250152 | 330101220325868912338 | 班线权证:杭州至东台,标志牌号:0110078到期延续经营。 | 2022-04-01 | 2099-12-3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4 | 浙杭交许﹝2024﹞3025636 | 330101240415890841364 | 市际包车浙A.5G711高一级53座恢复更换为高一级21~55座浙A5G711 | 2024-04-15 | 2099-12-2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5 | 浙杭交许﹝2024﹞3026988 | 330101240416891252370 | 注销杭州至东台班线中的标志牌号0110078车牌号浙A.8G106 | 2024-04-18 | 2099-12-2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6 | 浙杭交许﹝2024﹞3026989 | 330101240416891809596 | 市际包车浙A.5G711高一级53座恢复更换为高一级21~55座浙A7H120海格KLQ6112LDE41LKLA1H1L2FB678194 ...更多 | 2024-04-17 | 2099-12-2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7 | 浙杭交许﹝2024﹞3025632 | 330101240415888994329 | 市际包车标志牌号0160994车牌号浙A.5G711申请暂停经营180天 | 2024-04-15 | 2099-12-2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8 | 浙杭交许﹝2024﹞3019897 | 330101240327881406393 | 新增1块包车标志牌,投入车辆信息:市际包车高一级21~55座1辆 | 2024-04-10 | 2099-12-2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9 | 浙杭交许﹝2024﹞3025585 | 330101240415890829770 | 市际包车标志牌号0160851车牌号浙A.5G711申请暂停经营180天 | 2024-04-15 | 2099-12-2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10 | 浙杭交许﹝2024﹞3015262 | 330101240315873179752 | 省际包车浙A.5G711高一级53座恢复更换为高一级21~55座新车ZK6120H76QY1LZYTATE69R1004438 ...更多 | 2024-03-15 | 2099-12-2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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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05民初2182号 | 其他 | - | 283800 |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租车费用283800元。
如果未依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2803.5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原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更多 | 2024-04-09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执418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0-31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106民初4456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之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杭州之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5-20 |
4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80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28787.7 | 一、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欠款3161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607.7元(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另行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3116元,由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3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更多 | 2019-03-12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渝0154民初45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C某某,Z某某,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32209.12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2270.7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2270.78元;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80元;
四、被告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80元;
五、原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L某某7107.56元;
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产生的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J某某承担;
七、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96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320元,由被告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06-28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渝0154民初38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C某某,Z某某,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30902.64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1667.9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1667.91元;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80元;
四、被告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80元;
五、原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L某某7006.82元;
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产生的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H某某承担;
七、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634.8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211.60元,由被告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06-28 |
7 | 其他 | (2017)浙0102民初230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111600 | 被告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支付包车费1116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92元,由被告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8 |
8 | 保险纠纷 | (2016)浙0106民初799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L某某,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10000 |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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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2-3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8-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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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05民初392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
2 | -- | (2024)浙0105民诉前调12号 | 被申请人 | -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3 | -- | (2024)浙0105民初2182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大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4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浙0110民初1091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2-12-28 | |
5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80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3-12 |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渝0154民初45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L某某,Z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渝0154民初38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L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C某某,C某某 | 开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渝0154民初45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L某某,Z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2017-12-20 |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渝0154民初38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L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C某某,C某某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2017-12-20 | |
10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02民初230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28 |